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69號上 訴 人 謝雨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珊珊因114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萬7,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