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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于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江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873,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