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葉秀鳳法定代理人 鍾興幗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被 告 鍾興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附表編號2至6所示不動產之贈與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就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按不動產價值計算,且二項請求無主從或相互競合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應併算價額。查附表編號2至6所示不動產經鑑定市場價值合計100,957,620元,有正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及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佐,原告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部分,應按該價額計之,與請求被告給付1,000萬元部分,合計110,957,6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0,957,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392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00元,尚應補繳876,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