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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3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洪啟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附屬文件之影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僅提出民事起訴狀之繕本,而未依上開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附屬文件」(即證據1至6)之影本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提出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