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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54號上 訴 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7,006元(即四方合作協議書所附攤還表所列本息總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