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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56號上 訴 人 楊俊毅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徐永昌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判決上訴人即原告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1,054,795元(見本院卷第2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8,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