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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582號原 告 楊弘熙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被 告 葉芙蓉

楊勻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複 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被 告 楊弘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欄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欄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其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6日因遺囑繼承取得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1/6後,多次與被告葉芙蓉、楊勻綺、楊弘照(下逕稱其名,合稱被告)協商分割系爭房地,惟渠等意見不同致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而原告與楊勻綺、楊弘照應有部分僅各1/6,取得之面積甚小,無法完整使用系爭房地。且系爭房地雖為四層樓透天厝,但2至4樓均無單獨對外聯絡或出入口,須經由1樓大門側門始能出入,是系爭房地原物分配應有困難,應以變價分割為適當。並聲明: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則以:㈠葉芙蓉、楊勻綺:伊等有意以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價購原

告應有部分,然原告出價916萬元,致協議未果;被告亦曾提議由估價師估價後,依估價金額購買原告應有部分,惟原告不同意。本件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㈡楊弘照:同意原告請求及其變價分割方案。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共有物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兩造為系爭房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

(114北司補字第1394號卷第39至58頁)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實在。又系爭房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或共有人協議而有不得分割之情事,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故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自屬有據。

㈢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四層樓透天厝,一樓為店面現出租

他人,2至4樓無單獨對外聯絡或出入口,須經由1樓大門側門始能出入,系爭房地原物分配有所困難等語,提出系爭房地照片影本為證(本院卷第49至57頁),而被告對原告上開照片亦無意見。又楊弘照同意原告就系爭房地請求分割及以變價分割後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之分割方案(本院卷第61頁),葉芙蓉、楊勻綺雖有意價購原告就系爭房地以價購原告應有部分,然因價格未能合致,致協商未果,別無其他分割方案,並表示同意變價分割(本院卷第31、32、61頁)。本院審酌系爭房地一樓為店面,2至4樓為一般住宅及其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系爭房地不動產之分割方法,以變價後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較為妥適。

四、又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共有物之協議,原告始提起本件訴訟,且法院決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尚不因何造起訴有所不同,兩造亦因本件訴訟而各蒙其利,故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房地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應由兩造負擔,始符公平,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一:

(一)土地部分:編號 土 地 標 示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萬華區 ○○段 ○ 000 77 全部

(二)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臺北市萬華 區○○段○小段) 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000建號 1樓 層次面積:52.46 騎樓:15.96 總面積:68.42 全部 2 000建號 2樓 層次面積:68.42 總面積:68.42 陽臺:4.57 全部 3 000建號 3樓 層次面積:68.42 總面積:68.42 陽臺:4.57 全部 4 000建號 4樓 層次面積:68.42 總面積:68.42 陽臺:4.57 全部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原告 6分之1 2 被告葉芙蓉 2分之1 3 被告楊勻綺 6分之1 4 被告楊弘照 6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