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86號上 訴 人 葉頴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傑聘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5萬1,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呂學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