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羅文彥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
楊哲睿律師被 告 羅比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參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79條之規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訴請求:㈠被告應自如附表所示之建物遷出,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9樓房屋及坐落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萬7,9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不動產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1,370元。㈢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上之預告登記塗銷(見本院卷第4頁)。上開聲明第1項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顯示,與系爭不動產同棟大樓之其他不動產於113年10月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26萬1,000元,有前開查詢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7頁),足堪作為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系爭不動產建物專用部分總面積為92.94平方公尺,地下建物部分面積為2.44平方公尺(計算式:450.69平方公尺×10萬分之542=2.44平方公尺,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合計95.38平方公尺(計算式:92.94平方公尺+2.44平方公尺=95.38平方公尺),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9萬4,180元(計算式:95.38平方公尺×26萬1,000元=2,489萬4,180元)。聲明第2項前段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4萬7,975元,聲明第2項後段部分,附帶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揭法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將系爭不動產上之預告登記塗銷,如獲勝訴判決得受之利益即是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9萬4,180元,惟此項聲明核與第1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揆諸首揭判決意旨,第1、3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9萬4,180元。依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54萬2,155元(2,489萬4,180元+64萬7,975元=2,554萬2,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840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7萬9,210元,原告尚應繳納15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地號/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 土地 臺北市○○區○○路○○段00000地號 000 00000分之146 0 土地 臺北市○○區○○路○○段00000地號 92 00000分之146 0 土地 臺北市○○區○○路○○段000地號 000 00000分之146 0 土地 臺北市○○區○○路○○段000地號 000 00000分之146 0 土地 臺北市○○區○○路○○段00000地號 000 00000分之146 0 建物 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建物 92.94 全部 0 建物 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建物 450.69 000000分之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