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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93號上 訴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俊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4,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