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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97號原 告 胡耿華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被 告 黃立雄

黃博健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立雄住所在新北市樹林區,被告黃博健戶籍設在臺北市內湖區(現已遷出國外),(被告2人戶籍資料見個資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