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07號原 告 熊子瑜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被 告 杜夷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1,7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建物騰空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返還建物之日止,按月於每月8日給付原告55,000元。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系爭建物交易價額為600萬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75,000元,第3項係附帶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75,000元(計算式:6,000,000+275,000=6,27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76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71,7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