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原 告 謝維絨訴訟代理人 廖孺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彥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變更、追加之訴駁回。
二、變更、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始屬之(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0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另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聲明之擴張或減縮,在形式上雖有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外觀,但在實質上均在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範圍以內,祇在該範圍內為數量上或實質上之伸縮而已,並不影響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7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於113年5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點石成金」群組,而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張思婷。研華助理」、「研華官方客服」之人施以詐術,佯稱原告抽中股票,需儲值布局款項始可領取獲利云云,進而依其等指示匯款及面交款項,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並於起訴時聲明:㈠先位部分:被告程彥達、蔡鎔至、李御安及附表所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843,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部分:⒈程彥達、蔡鎔至、李御安應連帶給付原告9,323,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附表所示被告應各給付附表「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經數度變更追加後,又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具狀追加歐俞彤、劉柏毅、王建元、丁少澤、沈依樺、林治彥、楊渝喧、許展裕、楊巧晞、呂尚軒、施成樺、蔡劉合右、李駿宏、胡凱麟、陳昱升、林廷勳、張孝澤、吳亭佑、李宇翔、詹昊謙、李宥承、吳俊鈺、黃譯學、陳佑銓、黃于軒、葉集旭、陳清心、凃欣妤、林士傑、劉倚鳴、謝成、林筱軒、陳榕澤、白正冬、張巍瀚、陳建翰、李典懋、許珊絨、張嘉祐、洪清川、黃月美、俞福星、王尉傑、楊廷堃、王明宏、許晉榮、王彥靖、葉致宏、陳俊辰、洪健維、劉柏承、陳偉倫、余念政、陳泫昊、郭騵凱、黃俊凱、陳紹東、黃家瑋、王翊憲、謝姵安、翁義銘、賴韵旲、徐琮庭、蕭雪崴、吳品濬、陳證閎、孫珮庭、蔡狄豪、吳柏翰、蔡駿睿、郭柏易、劉志偉、鍾丞駿、周煒翔、楊子嫻、歐博鏞、林郁妘、劉峻源、周尚頤、張晏誠、蔡鈺鋒、邱宗煜、黃耀昇、王翊維、謝曜竹、林鈺昇、劉殷碩、尤昭凱、洪震原、莊明翰、蔡志帆、江辰龍、陳志龍(下稱歐俞彤等93人,原告有重複列載吳品濬)為被告,並聲明:㈠程彥達、黃子慶、郭福興、傅冠霖應分別給付原告35萬元、680萬元、15萬元、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凃欣妤、吳柏翰、洪震原、莊明翰應分別給付原告51,123,804元、51,043,804元、50,943,804元、5,163,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其餘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12,430,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惟觀原告主張歐俞彤等93人所涉共同侵權之原因事實,係其等發起或加入「美樂公司」、「嘉鑫公司」、「宇凡國際」等出金詐欺集團組織,以電子通訊方式詐取原告出金,多層分工協助詐欺集團之詐欺機房、網路系統商、車手集團及水房,而有行為分工,與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具行為關連,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責任等語,是此部分涉及歐俞彤等93人之行為如何分工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二訴顯然主要爭點不同,各自涉及之訴訟資料、證據方法迥異,其基礎事實不同,兩者自難認於相當程度之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且原告所為聲明之擴張,實質上亦非在原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範圍以內,是若准許其追加新訴,顯然妨礙被告之防禦權,並有礙本件訴訟之終結,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不合,自不應准許原告於115年6月25日所為之訴之變更、追加。
四、綜上所述,原告於115年6月25日所為之訴之變更、追加,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芯瑜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被告 被告帳戶 原告匯款日期與金額 被告應給付金額 1 陳玟棋 土地銀行(000) 000000000000 113年6月6日匯款400,000元 400,000元 2 趙心怡 土地銀行(000) 000000000000 113年7月18日匯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3 楊素珠 土地銀行(000) 000000000000 ①113年8月5日匯款2筆各450,000元、450,000元,共900,000元 ②113年8月7日匯款270,000元 1,170,000元 4 江素珍 合庫銀行(000) 0000000000000 113年7月17日匯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5 盧偉詳 第一銀行(000) 00000000000 113年9月2日匯款2,500,000元 2,500,000元 6 陳傑極 第一銀行(000) 00000000000 ①113年6月20日匯款950,000元 ②113年6月28日匯款1,700,000元 2,650,000元 7 謝慧靜 第一銀行(000) 00000000000 113年6月18日匯款2筆各1,000,000元、1,000,000,共2,000,000元 2,000,000元 8 廖睿媛 華南銀行(000) 000000000000 ①113年8月27日匯款500,000元 ②113年8月29日匯款1,500,000元 2,000,000元 9 黃子慶 華南銀行(000) 000000000000 ①113年9月2日匯款3,000,000元 ②113年9月3日匯款2,200,000元 ③113年9月4日匯款1,600,000元 6,800,000元 10 楊秋鳳 彰化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6月15日匯款500,000元 500,000元 11 涂雅婷 彰化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9日匯款1,500,000元 1,500,000元 12 林佩琦 彰化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16日匯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13 吳柏毅 彰化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6月9日匯款100,000元 100,000元 14 余文力 台北富邦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19日匯款500,000元 500,000元 15 林潔妘 台灣企銀(000) 00000000000 113年6月27日匯款200,000元 200,000元 16 李彩霞 台中商銀(000) 000000000000 113年7月10日匯款1,250,000元 1,250,000元 17 鄧旭宜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20日匯款250,000元 250,000元 18 吳博緯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9日匯款2筆各50,000元、50,000元,共100,000元 100,000元 19 陳薈妤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8月14日匯款250,000元 ②113年8月15日匯款250,000元 500,000元 20 江珮如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 ①113年6月24日匯款300,000元 ②113年6月25日匯款150,000元 450,000元 21 林錦姍 遠東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6月21日匯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22 吳芳瑜 遠東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14日匯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23 郭福興 元大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31日匯款150,000元 150,000元 24 藍昀昇 玉山銀行(000) 0000000000000 113年6月11日匯款300,000元 300,000元 25 林品宏 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 113年6月7日匯款2筆各100,000元、100,000元,共200,000元 200,000元 26 劉韋君 聯邦銀行(000) 000000000000 113年7月1日匯款2,620,000元 2,620,000元 27 傅冠霖 遠東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6月19日匯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28 申言梅 元大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31日匯款1,080,000元 1,080,000元 29 謝豐州即鴻佑工程企業社 彰化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6月17日匯款800,000元 800,000元 合計 39,0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