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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30,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