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49號原 告 蘇秀儒被 告 呂承濬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未合法送達,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