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651號原 告 郭哲榮

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瑛共 同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何星磊律師複 代理 人 牟君志律師被 告 張宇明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邱議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不得自己或利用他人購買含有「郭哲榮」、「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字串之關鍵字廣告,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參(見卷一第10頁),嗣於民國115年7月2日變更該聲明為:被告不得自己或利用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含有「郭哲榮」、「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摩爾投顧」、「郭哲榮分析師」、「榮耀華爾街」、「哲哲」字串之關鍵字廣告,有本院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卷二第529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另原告於起訴時主張:被告深知在資訊爆炸、網路掛帥之時代,一般社會大眾多是採用隨意瀏覽、快速掃視方式閱聽資訊,故容易閱聽之標題、標籤、圖像摘要等可讓一般大眾快速形成第一印象,並受該第一印象之影響與導引,故進一步結合168周報,將被告於168周報撰寫之專欄文章於GOOGLE大量投放廣告,例如於經濟日報網頁上方之嵌入式廣告中刊登168周報「張宇明專欄:正義會遲到,但永不缺席」、「我願化為投顧守夜人,驅逐金融惡狼」報導,又於PChome股市頁面上方嵌入式廣告中刊登168周報「張宇明專欄:七問哲哲,道德良心的反思」等報導,被告以上開方式於各網路平台刊登誹謗原告名譽信用之報導,並在演算法模式下,該等廣告不斷投放予搜尋過原告、對投資理財有興趣之人,導致原告之會員或對投資理財有興趣之人不斷被惡意誹謗原告之網路廣告騷擾,甚至懷疑原告之誠信及專業,自114年1月至3月影響原告之會員業績達新台幣(下同)1.83億元以上等語,有原告起訴狀可憑(見卷一第23-24頁)。原告嗣於民事準備七狀稱更正請求被告侵害名譽及信用權之各行為之精神慰撫金及營業損失金額如附表2即原告書狀附表四(見卷二第163頁),並將被告侵權行為具體內容詳述如下:㈠被告於114年2月15日於168周報官網刊登標題為「張宇明專

欄/正義會遲到但永不缺席」之文章,內容逕以「嗜血狼群」、「投顧巨獸」、「撕咬著無辜投資人的血肉之軀」、「拿著鐮刀收割韭菜的死亡通知書」、「吃人蛛網」、「血肉祭壇」、「屠宰方程式」等極度非理性且充滿血腥暴力之詞彙,指名稱「名為郭X榮的投顧巨獸正用更精密的金融陷阱,撕咬著無辜投資人的血肉之軀」,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

㈡被告於114年2月22日於168周報官網,刊登標題為「張宇明

專欄/七問哲哲:道德良心的反思」之文章,內文中雖以「提問」為包裝,實則影射原告(哲哲即為原告郭哲榮綽號)「掛羊頭賣狗肉」、「地下空交」、「在自己的盤口下單」「地下期貨」,並惡意引用與原告無關之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圖連結原告與犯罪集團之關係,另以「變相的剝削」、「叫後不理」、「虧損慘賠不理」、「退費百般刁難」等語抹黑原告之專業服務,及稱原告「不敢提起訴訟係心虛表現」,被告上開文章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

㈢被告於114年2月28日於168周報刊登標題為「致每一位投資

者的公開信」之文章,內容以「詐騙投顧」、「吸血鬼般的表演騙術」、「檯面上合法成立,實則極盡詐騙之能事」、「每年20億詐騙利益」、「張宇明不自殺聲明」、「揭露詐騙集團的罪行,觸動了某些人的利益…企圖以死亡威脅讓我閉嘴」等語,誣指原告為暴力犯罪集團,將對其人身安全不利,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

㈣被告更利用嵌入式廣告方式,將上開文章以廣告方式大量

投放於經濟日報、PChome等主流財經平台,藉由演算法精準鎖定關注原告或財經議題之特定族群進行投放,以此種負面宣傳使閱聽大眾對原告之誠信產生懷疑,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及造成原告鉅額之營業損失。觀諸原告此部分前後之事實主張已有不同,難認僅屬事實上陳述之補充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參照),惟原告此部分事實主張均為被告以於168周報上標題「張宇明專欄/正義會遲到但永不缺席」、「張宇明專欄/七問哲哲:道德良心的反思」文章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應屬基礎事實同一情形,原告雖主張非訴之變更、追加(見本院115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卷三第105頁),然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爾公司)為投

顧業者(核准字號:113金管投顧新字第26號),原告郭哲榮為原告摩爾公司之投資長及分析師,被告張宇明為訴外人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析師兼代表人,原告郭哲榮及被告均係以分析股票市場招收會員創造營收,被告明知分析師最重要係操作誠信及績效,且其身為資深投顧老師,影響力遠超一般市場投資人,對同業批評負有更高查證義務,然被告為惡性競爭搶招會員,違反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行為規範第5條第11款(嗣於94年3月28日修正名稱為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並變更條次為第6條第22款,再於96年4月23日廢止)不得對同業為攻訐之規定,詎於114年1月7日至114年3月3日期間在其經營之Youtube頻道「張宇明分析師」(網址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nhChRhpGPBCCkgXtH343tw),發表如附表1編號1至13所示之影片,不實傳述內容如下:

⒈附表1編號1影片不實指摘傳述原告為「詐騙集團」、進行

「投顧業之詐騙事件」,謾罵原告郭哲榮為「騙子」、「操作技巧很爛,業績很高都是用騙的」、「有人自稱泰森,沒有績效操作一團亂,那只能說是騙子業的泰森」、「用騙來的錢就是不義之財」、「貪財,什麼錢都要騙」。

⒉被告於附表1編號2影片中稱原告說年後跳空大漲500點,結

果開盤跌1000點,趕快加班補錄,並放置原告於網路發布之影片「過年後再跳空大漲500點?美債不孤單!」片頭頁面,惟原告在封關日當天已帶領期貨會員將所有多單獲利出場,被告係散布不實訊息。

⒊附表1編號3影片中被告稱:「報紙頭版登出來了,詐騙事

件,說真的是投顧之恥…買17檔股票賠15檔,會員繳了會費200萬,賠380萬…」、「詐騙事件,投顧業的詐騙事件很可怕,還是頭牌,業績最好了,telegram人數最高line@人數最高…搞詐騙可恥…」並拿出168周報報導,原告郭哲榮之telegram人數高達6.7萬人,line@人數高達21萬人,確實是全台投顧分析師中最高者,被告眼紅原告所創造之高業績及高人氣,在未經查證下即引用168周報上錯誤資料,形塑原告為詐欺集團,涉及詐騙事件,侵害原告名譽及信用。

⒋附表1編號4影片中被告稱原告關於新日興的簡訊是做假的

,因為沒有標示會員等級所以是假扣訊等語,並標明「假扣訊」。

⒌附表1編號5影片中被告稱:「一大堆會員等級,親帶會員

特call會員、金鑽一級會員、黃金會員。…來有普會特會六個等級…如果每一個等級再搞六個就好,特call一、特call二,再搞六個就好六六三十六到底多少等級,…你上台就講清楚不要搞詐騙…」、「為什麼搞一大堆會員等級,就要詐騙嘛不然他假扣訊用」、「這一期又被登出來了,原來是出身地下期貨空交公司,…參考高等法院110年金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所以當被造神運動出名的人,最後這個面紗被取下怎麼是一個鬼啦」、「用詐術嘛…欺騙就是詐術嘛…難道你17檔賠15檔…你們趕快參加我,你個王八蛋我才要參加你,撞牆算了,你爛死了還要我參加你怎麼可能,那有沒有使用詐術,你們自己想啦…你們自己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主持人分析師共同正犯,下面的客服人員跟著騙共同正犯,通通要面臨刑責的問題」、「沒有等級的扣訊就是假扣訊」、「怎麼會沒有等級,那為什麼別人是沒有等級,那是不是在搞詐騙」等語。

⒍附表1編號6影片中被告稱:「不標等級可能就假扣訊嘛」

、「會員等級搞一大堆,到底多少等級,你到現在不敢講好不好,你看一大堆等級親帶、特扣、金鑽一級、這個黃金還有普會特會」、「地下期貨公司出身的」、「買一大堆股票十七檔套十五檔、帶進不帶出、會員等級一堆、天下巨惡」,並以圖片稱原告「會員等級,嘆為觀止,詐騙手法,低級拙劣!」等語。

⒎附表1編號7影片中被告稱:「所有沒有等級的扣訊,都是

假扣訊就是詐騙,分析師可不可以搞詐騙」、「你是個分析師你是檯面上的人物,你可以接受公評也應該接受公評。你怎麼可以發一個沒有等級的扣訊,沒有等級就是假扣訊」、「扣訊在哪裡?沒有,沒有就假扣訊」、「所有沒有等級的扣訊,都是假扣訊」、「他為什麼不敢寫等級,因為有見不得人的因素,為什麼不能寫」、「我認為那就是詐騙」、「所有沒有等級的扣訊就假扣訊,就是要搞詐騙嘛」、「沒有標等級可能就假扣訊,人家不需要,…要看你標等級,要標明會員等級,讓投資人幸福,等級沒有註明,可能就是假訊息搞詐騙」等語,並再放置原告新日興簡訊標註「假扣訊」圖片。

⒏附表1編號8影片中被告稱:「全部的人都是共同正犯」、

圖片載「集團式分工,分析師、主持人、客服,詐騙產業鏈!全部是共同正犯」、「會員等級,嘆為觀止,詐騙手法,低級拙劣!」、「郭X榮出身地下期貨空交公司」等語。

⒐附表1編號9影片標題為「…詐騙:為進牢獄之路!」,被告

稱:「鴻海有沒有等級,沒有等級奇怪…1檔股票兩百多塊沒有等級奇怪,普通會員,你叫他買那麼貴他買得起嗎」等語,並稱原告摩爾公司為集團式分工之詐騙產業鏈,且圖片載「假扣訊」字樣。

⒑附表1編號10影片中被告稱:「世界,漲停,…那如果高檔

一路買下來套了七八個月了,那漲起來上面都還沒有解套,然後講獲利,詐騙、詐騙,這是詐術不是嗎」、「發這種扣訊目的要做什麼吸引會員嗎,吸引新的客戶你看我股票獲利了趕快來參加我,這就是詐騙不是嗎,這就是使用詐術、這就是詐騙」、「高檔套他不跟你講,這就是使用詐術,會怎麼樣,讓人陷於錯誤這老師好厲害喔,你以為他是神結果他是鬼,他不是使用詐術讓人陷於錯誤嗎」等語。

⒒附表1編號11影片中被告稱:「這就是假扣訊啊。…你沒有

等級還可以是真扣訊嗎」、「你不能搞詐騙。沒有會員等級的這樣不對了」、「怎麼可以這樣幹,把投顧業變成詐騙業嗎」、「沒有扣訊的等級,非奸即詐」、「我不騙你這事情如果被檢調抓在手裡不是6個月易科罰金絕對判刑抓去關的了,絕對跑不掉的,非常惡劣,根本就是詐騙」、「七問不敢回答一個都不敢回答,到底有沒有在空交公司上班,到底有沒有在地下期貨公司上班,會員等級一大堆解釋了嗎,到現在沒有人知道到底有幾個等級…好股票叫一堆叫後不理,不設停損,虧損完全不理、不敢提告」等語。

⒓附表1編號12影片中被告稱:「每天跟你講他有多厲害多厲

害結果都是詐騙」、「一個會員等級到底花多少通扣訊…」、「你會員幾個等級講清楚,普會、特會、總統、特call金鑽黃金,到底幾個等級講清楚不敢講,到現在不敢講」、「不要拿假績效啦。不要持股一大堆你買幾十張,我哪有本事買啊,會員哪有本事買啊,等級一大堆啦,做假的嘛,很簡單嘛弄一大堆等級,這個沒有你要再五十萬一次這個才有,那就是為了騙會員嘛好不好,帶進不帶出不停損」,圖片載「正牌分析師VS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啦,折折只帶進不帶出的,會帶出的絕對是詐騙」字樣。

另稱:「有些詐騙的頭像,標榜帶進帶出,臥底有許多詐騙群,真的說到做到,天啊詐騙集團帶進帶出,正牌的分析師帶進不帶出,笑死真的是發出來的,不是我亂講的,資料在這裡把名字都塗掉,看起來就是老人家加入,發現績效有夠爛,以為碰到假的碰到詐騙集團,誰知道是真的碰到入會是本人沒有錯,績效原來這麼爛、績效很爛,以為是參加到詐騙集團,結果沒有是參加到本人,有夠可憐的,繼續吹啊,還說暢銷書第一名,真的有夠不要臉,喊50檔賺4檔賠46檔,分析師真的很好賺太厲害了」、「到底有多少會員等級,親帶、特call還有什麼金鑽一級,黃金不只這樣,還有普通跟特別數不清,這樣已經六個了,六個裡面下面到底還有沒有等級也不敢講,我們說下面一定有,我沒講,我們說下面一定還有,我沒有這樣講,到底有多少還是要講清楚」、「帶進不帶出,持股不追蹤,會員等級一堆…現在沒有主持人,主持人趕快跑掉怕惹官司,客服在下面騙投資人,詐騙產業鏈,這全部都是共同正犯」等語。

⒔附表1編號13影片中被告稱:「丟臉就丟死了,在這個行業

要幹嘛,不是搞詐騙嗎,不然怎麼會那麼多股票呢,對他七問到現在不敢回答,…問七次了不敢回答」、「到底有多少會員等級到現在講不清楚喔親帶、特扣對不對,金鑽一級、黃金還有呢還有普會跟特會加起來最少六種…」、「搞不好,他也不敢講,可能自己也算不清楚」等語。上開影片同時呈現原告郭哲榮之節目片段、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指述對象為原告郭哲榮之內容,足令多數不特定之閱聽人認定其評論之對象為原告郭哲榮。被告指控原告為集團式詐騙、客服主持人皆為詐欺共同正犯、將來都要關進監獄等語,另不實指控原告郭哲榮及摩爾公司員工涉犯刑法詐欺罪,稱原告向付費會員提供具體投資建議時,偽造新日興、鴻海、中華、世界等股票之假投資訊息(假扣訊)欺騙會員,原告郭哲榮出身社會認知中與非法吸金相連結之地下期貨空交公司,及原告設會員等級多達36種、搞一大堆會員等級就是詐騙,指原告要每種會員購買10至15檔股票,操作360至540檔股票,佔上市櫃家數1800多檔二到三成,是包牌式投資等語,惟上開指控均屬不實,原告均有實際寄發上述扣訊予會員,原告郭哲榮曾任職之聚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顧公司,該公司雖曾因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法院判決,惟原告郭哲榮未參與判決所述犯罪行為,亦非判決當事人,原告摩爾公司會員並無36種,依據會員等級表及證人證述,原告摩爾公司會員最多不超過10種。被告指控不實,且參酌其採用表達方式及語詞強度,已明顯逾越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合理界線,非屬善意且合理評論之範圍,已侵害原告郭哲榮之名譽及信用權,及侵害原告摩爾公司之商譽。

㈡被告復於附表1編號14至16所示之日期,於168周報發表如附表1編號14至16所示攻擊原告之文章:

⒈被告於114年2月15日於168周報官網刊登標題為「張宇明專

欄/正義會遲到但永不缺席」之文章,內容逕以「嗜血狼群」、「投顧巨獸」、「撕咬著無辜投資人的血肉之軀」、「拿著鐮刀收割韭菜的死亡通知書」、「吃人蛛網」、「血肉祭壇」、「屠宰方程式」等極度非理性且充滿血腥暴力之詞彙,指名稱「名為郭X榮的投顧巨獸正用更精密的金融陷阱,撕咬著無辜投資人的血肉之軀」,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

⒉被告於114年2月22日於168周報官網,刊登標題為「張宇明

專欄/七問哲哲:道德良心的反思」之文章,內文中雖以「提問」為包裝,實則影射原告(哲哲即為原告郭哲榮綽號)「掛羊頭賣狗肉」、「地下空交」、「在自己的盤口下單」「地下期貨」,並惡意引用與原告無關之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圖連結原告與犯罪集團之關係,另以「變相的剝削」、「叫後不理」、「虧損慘賠不理」、「退費百般刁難」等語抹黑原告之專業服務,及稱原告「不敢提起訴訟係心虛表現」,被告上開文章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

⒊被告於114年2月28日於168周報刊登標題為「致每一位投資

者的公開信」之文章,內容以「詐騙投顧」、「吸血鬼般的表演騙術」、「檯面上合法成立,實則極盡詐騙之能事」、「每年20億詐騙利益」、「張宇明不自殺聲明」、「揭露詐騙集團的罪行,觸動了某些人的利益…企圖以死亡威脅讓我閉嘴」等語,誣指原告為暴力犯罪集團,將對其人身安全不利,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

被告更利用嵌入式廣告方式,將上開文章以廣告方式大量投放於經濟日報、PChome等主流財經平台,藉由演算法精準鎖定關注原告或財經議題之特定族群進行投放,以此種負面宣傳使閱聽大眾對原告之誠信產生懷疑,侵害原告郭哲榮之名譽及信用權,及侵害原告摩爾公司之商譽。

㈢投信投顧公會114年3月17日自律委員會第39案及第40案分別

以被告於113年12月17日至114年2月17日間於其節目中持續對原告摩爾公司及郭哲榮等分析師為攻訐或損害營業信譽之行為,決議分別裁罰違約金5萬元及7萬元,足見被告以不實之事實攻擊原告,已逾合理評論之範疇,並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權。168周報第710期出刊日期為114年3月15日,晚於被告於114年1月7日至3月3日發布附表1編號1至13影片,足見被告不可能係依據訴外人即原告會員何盈臻於168周報之陳述。況何盈臻自承其對原告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業經不起訴處分,何盈臻證稱原告摩爾公司人員向其保證獲利,原告有對其詐欺云云,亦未能舉證,被告無從以此辯稱對原告所為詐騙之評論為合理有據。再被告稱原告推介高價位股票給普通會員之扣訊,與原告聲稱普通會員是推介中低價位股票不符,憑此逕稱即為假扣訊云云,惟原告推介高價位股票之扣訊為114年7月1日、31日,晚於被告指述原告製發假扣訊影片(附表1編號3、6、7、11),難以證明其評論有依據。況原告在節目已陳明沒有標示會員等級之簡訊就是提供給普通會員,雖依原告會員等級表,普通會員以操作中低價位股票為主,然原告或金融市場上未定義200元以上屬高價股,被告指述原告製發假扣訊之新日興、鴻海、中華、世界均非高價股,且普通會員非全然不操作高價位股票,高價位股票亦可透過購買零股操作,被告稱原告普通會員只能操作中低價位股票,原告未標註會員等級之扣訊是假扣訊云云,毫無依據,非合理評論之範圍。另被告引用所謂被告摩爾公司受害人之投訴,發表日期多為110、111年,甚至早在104年,難以證明被告在114年2月至3月間對原告郭哲榮之評論已經查證,況被告未舉證其就評論內容真偽已查實。又被告援引之金管會對原告摩爾公司裁罰係114年9月10日發文,投信投顧公會114年10月14日自律委員會會議記錄公開揭露「九十年後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業務缺失案例彙總一覽表」,均晚於被告在114年1月至3月間發布侵害原告之影片,可見被告非依據上述裁處及會議記錄為客觀合理評論。金管會基於行政監管,以嚴格之標準裁罰投顧公司使人誤信有保證獲利之行為,不表示擔任該投顧公司及其代表人、分析師或員工有詐騙情事,投信投顧公會提請討論之違失處置依據係公會訂立之「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僅屬自律懲處事項,與詐騙之責任不同。

㈣被告所為侵權影片單部平均觀看數為3.5萬次,合計累積點閱

數為67.6萬次,原告郭哲榮經營之LINE群組成員亦因此提出質疑,且被告之侵權影片及文章經網路發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及擴散性,加重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權之程度,造成原告郭哲榮業績每月驟減5,700餘萬元至6,400餘萬元,幅度達3至4倍,會員人數於3個月內流失逾千人,流失率達24%,新增會員數顯著下滑,原告摩爾公司亦因被告侵害行為,自114年1月至3月間即受有高達1.83億元之營業損失,可見被告之侵害行為與原告之營業損失及會員流失間具有高度因果關係。

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就附表1

之影片、文章賠償原告郭哲榮如附表2所示之精神慰撫金,共計500萬元,就附表1編號1至13影片及編號16文章賠償原告摩爾公司如附表2所示之營業損失損害賠償,共計500萬元。另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發布於其Youtube頻道「張宇明分析師」如附表1編號1至13影片移除,並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判命被告不得自己或利用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含有「郭哲榮」、「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摩爾投顧」、「郭哲榮分析師」、「榮耀華爾街」、「哲哲」字串之關鍵字廣告。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本件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及主文欄,以標楷體12號字體,登載於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經濟日報全國版第一版各10日作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郭哲榮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摩爾公司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將其所發布如附表1編號1至13所示之影片移除。⒋被告不得自己或利用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含有「郭哲榮」、「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摩爾投顧」、「郭哲榮分析師」、「榮耀華爾街」、「哲哲」字串之關鍵字廣告。⒌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及主文欄,以標楷體12號字體,登載於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經濟日報全國版第一版各10日。⒍就聲明第1項、第2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被告係依據原告會員何盈臻親身經歷之事、168周報報導評論

原告郭哲榮有保證獲利、虛偽績效、對會員帶進不帶出等情事,而為如附表1編號1至13所示之影片,被告均係以「客觀上如有符合施用詐術行為,則為騙子」之合理評論」,並無指涉任何人,且依據被告之標準,分析師有「保證獲利」、「虛偽績效」行為,不僅會受投信投顧法處罰,更係以客觀上不存在之虛偽事實收取會費,涉及行政罰、刑罰上詐欺罪,且此涉及廣大投資人不受詐騙、資訊正確性之重大公益,被告旨在健全證券投資市場、維護投資大眾權益,因此發表評論,屬可受公評之事,且符合事實及社會大眾對原告之評價,無妨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更未造成原告社會上評價貶損。原告以被告有附表1編號1影片之言論,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妨害信用告訴,已由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台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2148號、114年度上聲議字第9773號),原告以被告有附表1編號2至13影片之言論,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妨害信用告訴,經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台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6477號、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308號),檢察官已認定被告係依據媒體報導及遭原告詐騙之受害者陳述而為合理評論,主觀上被告無妨害名譽犯意,客觀上屬可受公評之事。

㈡原告郭哲榮於網路上保證獲利,被告因見股市專業媒體168周

報第698期(113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頭版標題「郭哲榮『帶進不帶出』虧損嚴重」、第12版標題「郭哲榮好厲害讀者投訴綠色的全賠錢」,內容報導原告113年績效,28檔股票有18檔虧損,並記載已發文原告郭哲榮請於12月6日前說明等語,第699期(113年12月14日至12月20日)頭版標題「郭哲榮再被爆:近三個月14支慘不忍睹」、第2版標題「郭哲榮再被爆:屍橫遍野慘不忍睹」,內容指出向原告郭哲榮求證均未獲回應,可見被告之評論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其後168周報陸續獲原告郭哲榮、摩爾公司之會員投訴,持續加以報導,於第705期(114年2月8日至2月14日)頭版標題「郭哲榮會費200萬元股票賠15檔」,第708期(114年2月28日至3月7日)頭版標題「讀者投訴:郭哲榮案願出庭作證」,第710期(114年3月15日至3月22日)頭版標題「單親媽媽/老爸的錢郭哲榮坑殺會員機率99%」、2版標題「單親媽媽:加入郭哲榮會員生活費賠光了」、「哲哲與江江賠掉了我爸的錢會費繳300萬股票賠300萬怎麼辦?」,第711期(114年3月22日至3月28日)頭版標題「三立新聞/單親媽泣:信投資長輸光生活費」,並刊載讀者提供LINE對話截圖,第712期(114年3月29日至4月11日)2版標題「摩爾吸血200萬凱蒂媽:我實在放不下小孩才堅持到現在」,168周報並將投訴者電話錄音連結公開於Youtube(目前累計有30個檔案)。被告摩爾公司員工陳昭維向會員何盈臻聲稱親帶會員等級「獲利可到55%、24%」、「當然是獲利大於,才會賺」,何盈臻依原告指示操作虧損欲退費,陳昭維又稱「妳讓老師幫妳賺超過,就沒這些問題了」、「賺超過費用就=免費了,就沒那些問題了」,顯然係保證獲利,與投信投顧公會、台灣高等檢察署宣導之常見詐騙手法相符。且何盈臻發現原告所標榜績效係以不同時期、不同會員購買同一股票,以賣最高價格減去買最低價格,非同一會員買進賣出之績效,係假績效,又以網路搜尋原告,即可見眾多評論原告績效低劣、不設停損等,且投資者因原告保證獲利、虛偽績效騙取會費組成「摩爾投顧受害人自救會」,並對原告提出刑事詐欺等告訴。原告郭哲榮因「對同業或他人為攻訐或損害信譽」、「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於廣告中表示較其他業者優」、「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隱匿、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之行為」、「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未列合理研判依據」、「涉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之臆測」、「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等情事,遭投信投顧公會自律委員會裁罰,原告摩爾公司最近1年內亦經投信投顧公會自律委員會處置累計2個警告及3個糾正,及13萬元違約金。

㈢會員分級攸關投資大眾、參與會員最基本資訊對等權,原告

會員等級眾多,甚至於本案中原稱原則上4個,嗣後多次變更增加,與原告網路公開會員等級資料不符,可見被告質疑其會員等級不明並無侵害名譽。原告郭哲榮前任職之聚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從事地下期貨交易經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確定,可見被告稱郭哲榮出身地下期貨公司為事實,無貶損原告名譽。原告原於社會上評價即係以虛偽績效欺騙投資人,已遭眾多受害人提告,原告應舉證其名譽因被告評論而貶損並受有損害,原告業績下滑係因其以虛偽績效、保證獲利等行為招收會員,遭會員發現不實後不再續約,與被告評論無因果關係,況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投顧業114年營收較113年均有下滑,原告摩爾公司與其他18家投顧業相比,下滑幅度為倒數第4,可見原告並無因被告言論導致社會評價降低或有損失,其請求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摩爾公司為投顧業者(核准字號:113金管投顧新字第26

號),原告郭哲榮為原告摩爾公司之投資長及分析師。被告張宇明為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析師兼代表人。

㈡被告在附表1編號1至13所示日期,在其經營Youtube頻道「張

宇明分析師」,網址: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nhChRhpGPBCCkgXtH343tw),發表如附表1編號1至13所示之影片。㈢被告在附表1編號14至16所示日期,於168周報發表如附表1編號14至16所示之文章。

四、本件之爭點為:附表1編號1至13之影片是否侵害原告郭哲榮之名譽、信用,及侵害原告摩爾公司之商譽?附表1編號14至16之文章是否侵害原告郭哲榮之名譽、信用,附表1編號16之文章是否侵害原告摩爾公司之商譽?茲分別論述如下: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次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又刑法第310條、第311條就誹謗罪設有免責之條件,即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須非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上開標準於民事事件亦應適用之。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郭哲榮為摩爾公司之投資長及分析師,為原告陳述在卷

,又行政院數位發展部次長於114年6月12日以記者會發布詐騙廣告最常被仿冒的公眾人物,原告郭哲榮名列榜單第11名一情,有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214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卷一第417頁),另原告郭哲榮自陳其會員人數於113年10月、11月間有3、4千人(見卷一第27頁),再原告郭哲榮於Youtube頻道「郭哲榮分析師-摩爾證券投顧」訂閱人數達138萬人,該頻道說明並自稱「全台灣粉絲人數最多的分析師唯一高達100萬位粉絲也是經濟日報選股比賽15年以來紀錄保持者…」等語,有Youtube網頁、原告提出之摩爾公司郭哲榮投資長經歷等資料在卷可憑(見卷一第55頁),原告郭哲榮於證券投顧界係屬公眾人物,此屬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首予敘明。揆諸前開見解,原告郭哲榮既為公眾人物,且審酌114年1月台灣加權指數約2萬2、3千點,成交量每日達3、4千億一情,有台灣證券交易所網頁資料可佐,足認114年1月至3月間台灣股市交易熱絡,被告對於原告郭哲榮、摩爾公司所收會員、提供之服務,所為陳述、評論是否屬善意發表言論,其舉證責任應為相當程度之減輕。

㈢原告主張附表1編號1影片中被告於26分47秒稱「你不能拿假

績效出來騙啊」、28分33秒稱「你又沒有績效…」、28分44秒稱「詐騙集團,他騙了8億…」等語,係貶損原告名譽,惟查,被告於該影片32分57秒之前並未提及原告2人名字,亦無顯示原告名稱之圖片,該部分陳述顯非指原告2人。該影片於32分57秒固出現配圖,為一身穿粉紅色西裝外套之人,然該人之臉部經遮蓋,並未指明其為原告郭哲榮。43分21秒配圖「公開辯論賽/張宇明分析師VS郭X榮分析師」,業經本院勘驗該影片光碟(被證1)無訛,惟此段內容並未貶損原告名譽。49分30秒配圖「業績收入≠操作績效/業績收入好〈=〉操作績效不好/騙的成份居多…」,被告稱:「如果有一個人,他的會員收入非常的高…」等語,亦未指稱指名原告,50分22秒配圖「有人自稱他是泰森」,亦未指稱原告。58分35秒被告稱:「老師,什麼是假扣訊?我現在跟你講,你就知道了,…我跟你講,答案在這裡,沒有會員等級的CALL訊都是假CALL訊」等語,無指涉原告之處,從而原告主張附表1編號1影片被告所言貶損原告名譽云云,為無可採。

㈣原告主張附表1編號2影片中4分20秒、4分35秒配置原告之言

論、影片片頭,惟該配圖內容為「過年後再跳空大漲500點!?美債不孤單!」、「過年加班錄/下週開盤先跌500點?一集看完本週大事!」並無原告姓名,後者固有一人身著西裝,惟臉部業經遮蓋,不能認為被告於該影片中所言即係原告,況上開言論內容無從認為有何與事實不符、貶損名譽之處。1小時10分21秒配圖「老闆帶頭騙!全公司老師都在騙!」亦未指稱係原告,被告於該影片1小時11分29秒稱:「我們投顧第一名的分析師,占市場一半業績的分析師,是用騙的,這行業恥辱,…」等語,未稱係原告,不能認為被告該影片即貶損原告名譽。

㈤附表1編號3影片1分25秒被告持168周報,該報標題為「郭哲

榮會費200萬股票賠15檔」,被告稱「買17檔股票賠15檔會員繳了會費200萬賠380萬」、「在搞詐騙」、「報紙登出來,會費200萬,17檔股票賠15檔」、「這不是全台灣最厲害,收會員收最多的分析師嗎,會員最多,人數最多,Youtube最多,什麼都是最多,第一名,怎麼會搞到這樣呢」、「17檔賠15檔,你不搞詐騙,人家怎麼會加你會員」、「會員到底有多少種,上次168周報披露了,36種,這個客戶是他的什麼特別會員,親帶會員,金鑽會員,黃金會員,他自己講的,電話錄音我聽過」、「原來傳說中的一切都是真的,股票叫一堆,帶進不帶出,15檔股票不帶出,會員等級一堆,真的,最少都6個等級,6636,操作賠的一塌糊塗」、「操作績效爛得要死,怎麼會有人參加呢,靠各種新聞嘛,靠各種媒體嘛,我參加報紙比賽得188%的績效,靠各種包裝嘛,真實呢,…操作亂七八糟,這個報紙登出來啦…17檔賠15檔啊,會費200萬啊,總共幾個等級(配圖:普通、特別、親帶、特扣、金鑽、黃金)6個等級,上次168周報出來36個等級,他不敢講話,現在講出來6個等級,6個等級如果每個還有6個,那不36個嗎。…有沒有這6個,我不知道,我說真的,自己要出來聲明。沒有,我特別就是一個特別,普通就是一個普通,沒有普1普2普3普4普6特1特2…他自己要出來講,不是我要講,出來跟社會要講清楚,這不是我要講,我懷疑啦…報紙有假,那怎麼辦呢,今天如果我碰到這個事情,報紙汙衊我,懸賞3千萬…看看他今天敢不敢懸賞3千萬嘛…第二個呢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告168周報,我是引用,不用先來告我,先去告168周報」、「詐騙能成功,關鍵在車手…車手要去領…會有這麼多詐騙,一個月被騙200億,很可怕。那如果就投顧來講,那就是客服,客服就是重要共犯,客服如果講實話,客人會來參加?喔我們老師17檔客人賠15檔…他一定是添油加醋在那邊騙嘛」、「所以我們說這是一個可怕的生態,成立一個公司,合法掩護,全公司在搞詐騙」、「全投顧收第一名,收多少人,數不清耶」、「分析師、客服,主持人都一樣,都是幫兇耶,客服不是幫兇嗎,不是詐騙集團的車手嗎,跟他一起詐騙啊,這有沒有刑事罪,絕對有刑事罪,絕對跑不掉」、「投顧業恥辱,客服賺得比客戶還多,都用騙啊,自己講啊,我們客服都賺幾千萬,客戶賠到要死,找到一個客戶把他扒光,騙幾百萬,難怪客服可以賺幾千萬,投顧恥辱,客服賺得比會員還多,這是我的看法」。被告於46分02秒配圖「西門町掛看板事件」稱:「歷史重演,…西門町掛大型海報…有一個林姓的分析師,10年前,他就騙客戶,也用假扣訊,哇股票漲停板,欸老師你特會漲停板,我怎麼沒有,你特幾?我特會啊,這特一的,你再繳50萬…騙騙騙騙到有一天覺醒了,掛看板告他詐欺」,47分09秒配圖168周報第705期郭X榮會費200萬股票賠15檔,稱「這不是西門町掛看板事件翻版嗎?更嚴重,為什麼,市場一半業績被他收走了,都搞詐騙…新聞寫得很清楚嘛,不然你就告記者…」、「10年前西門町投顧掛看板事件翻版,投顧業共同的恥辱」、「誠信嘛,做誠信不行嗎?當然不行,因為做誠信業績比較慢,我們一年也做不到1億,人家20億,1億20億,詐騙比較快。進去監牢關的時候就知道比較快了,這就是詐騙,百分之百的詐騙,不是嗎,不然怎麼可以搞這麼多錢」等語。綜觀被告言論,其稱原告郭哲榮收取會費200萬元,但17檔股票賠15檔,會員虧損甚大,且會員等級眾多,股票叫一堆,帶進不帶出等情,惟被告提出168周報第698期、699期、705期,該等周報報導「郭哲榮『帶進不帶出』虧損嚴重」、「郭哲榮好厲害 讀者投訴 綠色的全賠錢!」、「郭哲榮再被爆:近三個月14支慘不忍睹」、「郭哲榮會費200萬 股票賠15檔」,有該周報在卷可查(見卷一第299-309頁),佐以證人何盈臻到庭證稱:「我大概是在2023年11月用一個生日方案加入特CALL會員,特CALL會用LINE簡訊發送,通知我們買進賣出。這個會員的期間一年,會費我記得是一年23萬左右。我後面有做升級,我只記得好像是在2024年7月底升級成親帶會員。郭哲榮會親自幫我們規劃,帶我們會員買進賣出。客製化符合我們需求的投資方式。我是加價30萬元加入,期間多久我忘記了,應該是三到四個月左右。

他們在跟我講特CALL會員的時候,摩爾公司業務陳昭維說操作一檔股票期間大概是二到三個月,我認為二到三個月符合我的需求所以加入,但是我加入特CALL會員之後大概一年左右時間,我們買進90幾檔簡訊,賣出實際上只有30幾檔。」、「(你是否如168周報第710期所載的時間向翁總編投訴?)我確實在某日凌晨用LINE向翁總編投訴。」等語,有本院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卷二第316-317頁、第324頁),另證人即摩爾公司研究特助陳昭維證稱:「(何盈臻113年間參與會員期間)當初是四種(會員),會有不定時的活動,大概會到七種,不會超過十種,後續還有做其他的活動,因為活動推出不一樣。」等語(見卷二第314頁),堪認被告並非虛構郭哲榮所收會費高昂、通知會員購買股票眾多、帶進不帶出、會員等級眾多等情。從而被告依上開事實評論稱「你不搞詐騙,人家怎麼會加你會員」、「客服就是重要共犯,客服如果講實話,客人會來參加?」、「全公司在搞詐騙」、「投顧恥辱,客服賺得比會員還多」等語,固屬尖銳,然被告既依上開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即難謂侵害原告名譽、信用。

㈥本院勘驗附表1編號1至13影片內容如附表1「內容」、「本院

勘驗光碟補充」欄所示,被告於附表1編號4至13影片內容中所稱,大致可分為:⒈原告郭哲榮、摩爾公司所收會員等級眾多,CALL訊卻無會員等級。⒉原告郭哲榮簡訊通知會員買入,卻未通知會員賣出,致會員股票套牢。⒊原告郭哲榮通知會員買入股票眾多,股票下跌時通知會員買入,計算績效時以最低點計算。⒋原告郭哲榮出身地下期貨空交公司。前二點業如前述,難認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信用,另證人何盈臻證述:「他們(摩爾公司、郭哲榮)在YOUTUBE上面的績效,同一檔前面的人可以利用高價格買進,當該檔價格往下的時候他再請會員買進,最後績效是以最低的價格計算,所以各個會員的績效都是混在裡面的,我認為這是一種欺騙手法。」等語(見卷二第319頁),足佐被告前開第三點陳述。再附表1編號4影片,被告於25分19秒稱「有人有買(配圖XX投顧郭X榮分析師。恭喜!3376新日興,股價再噴…),欸什麼時候講的,2月11日,張宇明什麼時候講,2月7日就講了…新日興漲8%了,當然就假扣訊啊,張老師你怎麼知道假扣訊?因為沒有會員等級啊,他會員等級標在這裡啊,他有標會員等級嗎?有啊,標在這裡啊(25分39秒配圖)這不寫特CALL嗎?」、「沒有會員等級啊,請問沒有會員等級什麼意思啊?所有沒有會員等級的扣訊,就是假扣訊,就是詐騙」等語(見卷三第21頁),被告有提出原告郭哲榮傳送予會員之買入股票簡訊,其中有簡訊是有標明「特CALL」字樣,而其他簡訊並無標明會員等級,被告依此而稱有多數會員等級然簡訊未標明等級,難以檢視其績效,即為詐騙,尚難謂非無根據所為評論。又附表1編號5影片中25分40秒配圖郭X榮出身地下期貨空交公司,被告稱「這一期又被登出來了,原來是出身地下期貨空交公司,這真的有寫,參考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人家不是亂講,記者不是亂寫,…我還不知道」等語(見卷三第23頁),原告郭哲榮並不否認曾於聚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見本院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卷二第92頁),聚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台灣高等法院110年金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認定訴外人林挺為該公司實際出資人,訴外人黃子桓為該公司股東兼負責人,二人利用聚揚公司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場,由聚揚公司業務人員以贈送期貨盤勢分析軟體為誘因,招攬客戶加入從事地下期貨交易之嘉登博雅公司,而犯期貨交易法之罪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見卷三第12-13頁),被告持以認為聚揚公司為空交公司(意指地下期貨),尚難認為毫無所據。

㈦附表1編號6影片,被告於53分13秒稱「他認為這不是詐騙,

實際上就是詐騙,參加一年負70%,客戶自己講的,智原一檔就賠了800多萬」、「贏一檔,賠那麼多,其它幾十檔怎麼辦,都不用交代。如何成為賺最多錢的分析師,把會員的錢當飛鏢射,不然怎麼買那麼多,買一堆帶進不帶出,對了講錯了不講,分析師太好幹了…這樣幹也可以騙成全市場第一名,這行業不需要管嗎」、「你服務人員在那邊說老師17檔賠15檔,你要不要參加?…你老師神經病,我怎麼會參加,一個會員都招不到,不是詐術是什麼?」等語(見卷三第26頁),附表1編號7影片41分30秒配圖「叫的股票都一樣,費用收兩倍」,被告稱「又有人跟我投訴了,投訴同一個分析師,叫的股票都一樣,費用收兩倍,特CALL叫微星,股票叫微星,特別會員跟普通會員都叫微星,另外一通美律,一樣,叫的股票都一樣,費用多收一倍,我不知道是不是長期都這樣」等語(見卷三第29頁),附表1編號11影片,28分33秒配圖郭X榮分析師2月11日新日興扣訊,被告稱「這就是假扣訊啊…沒有等級還可以算真扣訊嗎?為什麼一定要照你的遊戲規則?基本的邏輯啊。你在枱面上要講獲利賺多少錢,很多人會聽你的話參加你的會員,那你又不清不楚,那你不是在搞詐騙是在做什麼」等語(見卷三第39頁),被告上開言論基於其所稱原告簡訊通知會員購買之股票眾多、帶進不帶出、簡訊未標明會員等級等事實,而評論認公司客服人員與分析師未清楚告知客戶真實績效,係屬詐騙集團等語,足認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評論,難認侵害原告名譽、信用。

㈧附表1編號12、13影片,被告陳述如附表1編號12、13所示,

被告於附表1編號12影片44分25秒配圖「張宇明對郭XX七問」,45分11秒配圖「郭X榮出身地下期貨 空交公司」,58分14秒配圖168周報第705期「郭X榮會費200萬 股票賠15檔」,於附表1編號13影片28分29秒配圖168周報「投顧同業:開放投訴郭X榮的專線專號」文章,28分32秒配圖168周報第705期「郭X榮會費200萬 股票賠15檔」,28分36秒配圖168周報「讀者投訴:郭X案 願出庭作證」文章,31:43配圖「著名分析師郭XX又被爆料?」,有上開影片光碟可憑,可認係指原告郭哲榮,然上開影片配圖多係引用168周報,被告所稱內容堪認係以168周報之報導所為評論,內容均與前述影片相同,難認被告所為言論有何虛構事實而侵害原告名譽、信用可言。

㈨按言論自由足以促進多元社會之發展與進步,而為憲法所保

障。故對於在媒體上將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縱用語過於慫動或偏激,仍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惟該評論者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而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則已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民事裁判參照)。被告於附表1編號14之文章發表「如今狼嚎再起,名為郭X榮的投顧巨獸正用更精密的金融陷阱,撕咬著無辜投資人的血肉之軀」、「金融獵殺 佈滿倒刺的死亡陷阱─這不是單純的市場糾紛,而是場精心策劃的金融獵殺。當我們撕開『美債套利』的糖衣,露出的是佈滿倒刺的死亡陷阱。要散戶抵押房產借貸投資,用1.8%的虛幻報酬誘捕獵物,卻刻意隱匿13%資本利損的深淵─這不是分析建議,根本是拿著鐮刀收割韭菜的死亡通告書!」、「施先生的控訴揭開騙局的全貌─更令人髮指的是,《168周報》頭版登出施先生的泣血揭開這場騙局的全貌。200萬會費化作17把插在散戶心口的利刃,15檔套牢股票在帳面上流淌著380萬元的鮮血。這380萬元不是冰冷數字,而是某個家庭的教育基金、重病父母的醫療費、孩子望向玩具櫥窗時吞下的渴望。」、「血淚控訴三大罪狀:⒈『死亡螺旋操作法』:要會員在股海浮沉中不斷加碼,卻掐斷所有逃生繩索。當散戶在15%虧損深淵掙扎時,耳邊響起的竟是『續抱』的死亡咒語。⒉『會員等級迷宮』:用普會、特會、親帶、金鑽、黃金、特call編織成吃人蛛網,每個等級都是新的血肉祭壇。那些沒有會員等級的call訊,根本是獻祭散戶的招魂幡!⒊『20%獲利幻術』:

強迫散戶在獲利時繼續餵養貪婪巨獸,直到利潤被反噬成虧損。這不是投資紀律,是精心設計的『養套殺』屠宰方程式!」、「郭X榮選擇用網軍黑潮淹沒真相─面對鐵證如山的指控,郭X榮選擇用網軍黑潮淹沒真相。但歷史從不寬恕罪人。…」等語,有該文章在卷可憑(見卷二第167頁),綜觀被告上開文章,無從認被告有陳述何關於原告郭哲榮、摩爾公司之具體事實,而原告亦未主張被告所稱「美債套利」係虛構事實,從而被告以「鐮刀收割韭菜」、「流淌鮮血」、「投顧巨獸」、「金融獵殺」等語所為評論,難認已溢出對事實評論之適當範疇。

㈩查被告於附表1編號15之文章發表「我們以一個社會道德良心

的角度,向一位佔據市場一半客戶的證券分析師─哲哲,提出七個尖銳的問題,請他來澄清其行為背後有無不誠信與對投資人造成的傷害。」、「第一問:有無在空交公司上班?哲哲,作為一位證券分析師…有報紙報導指出你可能在空交公司上班,這是否屬實?你是否在聚陽投顧上過班?聚陽投顧是掛羊頭賣狗肉的投顧公司,讓分析師上節目跑演講場只是為了吸收客戶名單,重點是要讓這些客戶名單去下空交、『讓這些名單在自己的盤口下單』(請參閱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第二問:有無在地下期貨上班?地下期貨市場因其不受監管和高風險而臭名昭著。哲哲,你是否曾在地下期貨公司工作?聚陽投顧正是與地下期貨公司配合客戶名單的公司…」、「第三問:會員等級一大堆?哲哲,你的會員等級制度是否合理?有投資者反映,你的會員等級繁多且收費高昂,這是否是一種變相的剝削?我們要求你公開會員等級到底有幾個?具體內容和收費標準,讓投資者了解他們所支付的費用是否物有所值。第四問:股票叫一堆,叫後不理?哲哲,你的股票推薦是否負責任?有投資者反映,你推薦的股票數量眾多,但在推薦後卻不追蹤,…我們要求你公開你的股票推薦記錄,並解釋為何在推薦後不進行跟進追蹤。第五問:…第六問:虧捐(應係損之誤)慘賠不理?哲哲,你對投資者的虧損是否負責?有投資者反映,在你推薦的股票虧損慘重後,你卻不聞不問,客戶要求退費百般刁難…我們要求你公開你對投資者虧損的處理方式,並解釋為何慘賠不理。第七問:不敢告報紙翁總編?…有報紙報導了你的不誠信行為,已經八期,你卻不敢對其提起訴訟,這是否是一種心虛的表現?…」等語,有該文章在卷可憑(見卷二第169頁),被告稱有投資者反映原告郭哲榮所收會員等級繁多、收費高昂,以該文要求原告郭哲榮回應,難認被告即以該等事實描述原告郭哲榮,依其上下文文意,被告並未肯定稱原告郭哲榮「變相剝削、叫後不理、慘賠不理」。被告上開文章以問題提出方式,要求原告郭哲榮回應,且所為意見表達並無溢出事實之適當範疇,原告主張被告以上開文章稱原告郭哲榮「掛羊頭賣狗肉、地下空交、在自己的盤口下單、地下期貨、變相的剝削、叫後不理、虧損慘賠不理、退費百般刁難,不敢提起訴訟係心虛的表現」,侵害其名譽、信用,非屬可採。

被告所發表附表1編號16文章,全文未提到原告郭哲榮、摩爾

公司,有該文章在卷可查(見卷二第171頁),原告主張該文章所提「詐騙投顧」、「吸血鬼般的表演騙術」、「枱面上合法成立,實則極盡詐騙之能事」係指原告云云,核無理由。被告另於文章最後刊登「張宇明 不自殺聲明」,並稱「我深知,揭露詐騙集團的罪行,(詳情請看我Youtube張宇明分析師節目內容),觸動了某些人的利益(每年20億詐騙利益),他們企圖以死亡威脅讓我閉嘴…」等語,雖提及被告之Youtube張宇明分析師節目,然亦未提到原告郭哲榮、摩爾公司,亦難認每年20億詐騙利益係指原告郭哲榮、摩爾公司。而被告雖在Youtube節目中屢次提到原告郭哲榮,然無其他文字指涉,難認被告以「他們企圖以死亡威脅讓我閉嘴」即係指原告郭哲榮及摩爾公司。

綜上,被告所稱關於原告所收會員等級眾多,CALL訊卻無會

員等級,通知會員買入眾多股票,未通知會員賣出,原告計算績效不透明,以及原告郭哲榮曾任職於空交公司等情,係有相當之依據,揆諸前開見解,不能認為侵害原告名譽、信用、商譽,被告基於上開事實所為評論,足認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亦非僅屬無理謾罵,原告主張被告言論侵害其名譽、信用,即無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郭哲榮、摩爾公司各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應將其所發布如附表1編號1至13所示之影片移除、不得自己或利用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含有「郭哲榮」、「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摩爾投顧」、「郭哲榮分析師」、「榮耀華爾街」、「哲哲」字串之關鍵字廣告,並應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及主文欄,以標楷體12號字體,登載於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經濟日報全國版第一版各10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