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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董景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93,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