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洪景騰被 上訴 人 陳裕凱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柒萬壹仟參佰元(見本院民國113年12月19日113年度補字第2872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