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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61號原 告 李慎廣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王子文律師黃靖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鎮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萬8,896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0,728萬元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萬8,896元,聲請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8月29日以114年度抗字第955號裁定廢棄本院上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44萬4,555元確定在案,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944萬4,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7,660元,又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96萬6,556元,是原告請求返還其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58萬8,896元,為有理由,該部分溢繳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