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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卓越成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