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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上 訴 人 吉祥健康老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徐文鑫間請求給付投資收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7萬57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聯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徐文鑫起訴依兩造間契約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2億元、1億元並加計利息,經本院第一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3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收益等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