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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上 訴 人 吉祥健康老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文被 上訴 人 聯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鍾豪被 上訴 人 徐文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收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上訴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收益等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