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55號上 訴 人 頑皮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被上訴人 亞太印象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吳達被上訴人 李天怡
郭人杰孫耀亨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5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之先位、備位上訴聲明第1項係分別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美金4,79萬7,343.12元及新臺幣9,859萬7,500元,暨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亞太印象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美金4,79萬7,343.12元、新臺幣9,859萬7,5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係屬前揭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關係,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4,335,734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63,8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件: 一、美金4,797,343.12元折合為新臺幣141,857,436元。 二、新臺幣141,857,436元+98,597,500元=240,454,936元。 三、新臺幣240,454,936元於112年7月6日至114年6月30日期間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新臺幣23,880,798元。 四、新臺幣240,454,936元+新臺幣23,880,798元=新臺幣264,335,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