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 告 陳文彥
曾大暐黃迺鈞闕孝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坤地律師
林春長律師被 告 簡華儀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