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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初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巍鐘因114年重訴字第77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7,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