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 告 李淑玲訴訟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駱淑娟律師被 告 陳淑惠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下稱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萬0900元,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350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93萬5717元,復經原告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4年7月23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533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經核定為4093萬5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0772元,扣除原告於114年2月6日繳納裁判費32萬0900元後,尚應補繳6萬9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