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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園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園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6,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