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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02號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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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原 告 張麗淑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芸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滿珍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簽立認股協議書對原告債權不存在,並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