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15號原 告 翁啓銘被 告 呂玉龍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7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