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33號上 訴 人 蕭郁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3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7萬9,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