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74號上 訴 人 張靜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正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8萬6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8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