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75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月容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起訴狀雖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胡峻源」;惟查,依原告所提證據,無從認定「胡峻源」即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再者,依本院113年度司字第41號裁定,原告之清算人胡峻源業經裁定解任,本院已選派會計師吳宗熹為原告之清算人,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訴,未載列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訴訟欠缺合法要件而無從進行,爰定期命原告查明並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