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渝珊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品霓
周品邑陳品希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錦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99,408元(即瑞安街112號房地之客觀交易價值,見本院卷第22至2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