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05號原 告 林天祥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白友桂律師賴佳宜律師被 告 鐘素月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複代理人 林瑀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是否包含債權孳息未臻明確,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茲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