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13號原 告 廖褚丹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謝存恩律師被 告 廖褚彬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被 告 廖姿琳原告與被告廖褚彬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查系爭房地於民國114年6月間原告起訴時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158,478,334元,有正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鑑定報告書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0,796 元,扣除原告已繳226,564元,尚應補繳1,134,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