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1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許智弘被 告 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錦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惟經查詢被告蔡錦芳之戶籍資料及出入境紀錄,其自114年6月3日後雖無出境紀錄,但於114年7月15日則變更戶籍地址為內湖區戶政事務所,並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對被告蔡錦芳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