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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蔣正達即蔣天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素貞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820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060,701元(本院卷第17-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61,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