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手舞足道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妍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土地改革紀念館、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3萬5,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