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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84號上 訴 人 蔡慶祥

李美蘭被 上訴人 蔡振芳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300,000元,有不動產價格評估報告書可參(見北司補卷第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