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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05號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顧哲銘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6,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