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08號抗 告 人 大直WINN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文華訴訟代理人 周冠君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駁回關於不當得利部分請求之裁定提起上訴(即其115年1月13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
三、四項部分),其誤抗告為上訴,應視為提起抗告。就此抗告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抗告人並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應具狀敘明抗告理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