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22號上 訴 人 黃中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錦光(即官鸞嬌之繼承人)等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2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9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