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字第182號原 告 陳翠月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被 告 儲開軒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複代理 人 湯其瑋律師被 告 陳政傑
(現於法務部○○○○○○○○
沈于揚曹瑄芷
翁澄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被 告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曾義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原告和訴外人辜靜怡和解後,實際已取得之款項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