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字第191號原 告 田榮茂
王昀倚柯忠仁黃嘉玲陳志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楊喬閔律師原 告 田馥綱
田佳欣
林曉宏
林翰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現於法務部○○○○○○○○另案羈押中)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曾義勝杜瑞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之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繳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田榮茂、王昀倚、柯忠仁、黃嘉玲、陳志輝、田馥綱、田佳欣、林曉宏、林翰(下稱原告田榮茂等9人)起訴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以114年度金字第191號裁定命原告田榮茂等9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田榮茂等9人,然原告田榮茂等9人逾期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補費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田榮茂等9人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等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均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