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206號原 告 王弘鈞(即王佐祥承受訴訟人)
王啓忠(即王佐祥承受訴訟人)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文惠(兼王佐祥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珠鳳律師
黃雅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之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次按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非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85號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869號判決參照)。
次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準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其起訴如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民事庭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之。又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114年度訴字第6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各原告如附表編號1、2「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而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其等負責人及其他職員執行業務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被告儲國衡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被告儲開軒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被告陳政傑、沈于揚、翁澄宏、林志隆、林素真、賴建川、張家瑋、曾義勝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被告辜靜怡、曹瑄芷、陳世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外放上開判決書第4至6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就上開被告違反之銀行法犯罪僅為間接被害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惟本院刑事庭既已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2至34頁),是原告就上開被告之起訴自難認合法,均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元) 請求金額 以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訴時玉山銀行牌告美元、澳幣現金賣出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王文惠 36萬9,760美元 3萬1,280澳幣 36萬9,760美元32.29=1,193萬9,550元 3萬1,280澳幣20.81=65萬0,937元 共計1,259萬0,487元 12萬2,880元 2 王弘鈞 15萬8,550美元 15萬8,550美元32.29=511萬9,580元 5萬1,688元 王啓忠 王文惠 若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 52萬8,310美元 3萬1,280澳幣 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 1,771萬0,067元 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萬7,9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