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字第230號原 告 邱玉青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廖士彰
吳立言
劉又瑄施民乾劉寶疄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25日下午4時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