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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金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字第236號原 告 陳選如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被 告 儲開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複 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