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字第9號原 告 林畇甄
陳玉儒胡峻豪楊淳旭吳秉榮沈靖庭蕭凱元王子杰王子修張子媞吳詩敏潘恩澤
蘇敬涵呂浚銨藍澤豪蕭妍琳黃冠傑傅詔民李彥辰簡煜哲謝承宏劉曙豪卓敬民林澄育吳品烽劉昆育江英吉羅姿婷陳嘉齊黃鈺菊陳文翔黃晨熙吳侑頤廖子辰江彣浩汪浚騰陳秋錦陳俊嘉鍾宜呈賴宏敏李昆融吳潔瑜林鈺瑄張中澤林桂亨劉庭瑜王宏升張育慈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0
號房張璿平
廖明裕
簡慧婷張彥翔藍煜勝黃筱軒陳信瑋楊文龍曾炫嘉蘇鴻昌張郡毓雷奇璋黃筱雲何政道黃浩銘曾建復追加 原告 林采萱
盧昶昇陳彥竹鄭貽舜李政達林楒宸陳建宇林晏如黃尚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淼森 律師追加 原告 詹智超訴訟代理人 朱立偉 律師
徐子騰 律師葉書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分別或共同補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該原告對於被告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王晨桓、李燕南、王登駿、李宗翰、鄭惠心、曾緁瀅及王鼎元之訴部分。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
㈢犯與前2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雖主張本件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應暫免徵收裁判費,惟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均未有被告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牌數位公司)、鄭惠心、曾婕瀅、王登駿、王鼎元、李宗翰因涉犯詐欺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詐欺犯罪(即犯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或犯與上開犯罪有裁判上一罪之其他犯罪)遭起訴之記載;就被告王晨桓部分係「就犯罪事實二、㈤所為,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嫌、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就犯罪事實二、㈦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前罪嫌」;就被告李燕南部分則係「就犯罪事實二、㈣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經核均無從認定係屬前開詐欺條例所定義之詐欺犯罪,故無上述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又原告分別對被告所為之請求各自獨立,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應屬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
是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惟若原告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則應共同繳納新臺幣(下同)78萬1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就上開被告王牌數位公司等8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附表: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即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林畇甄 150萬元 1萬9050元 2 陳玉儒 80萬元 1萬0600元 3 胡峻豪 40萬元 5400元 4 楊淳旭 90萬元 1萬1900元 5 吳秉榮 85萬元 1萬1250元 6 沈靖庭 112萬元 1萬4604元 7 蕭凱元 290萬800元 3萬5547元 8 王子杰 60萬元 8000元 9 王子修 210萬元 2萬6070元 10 張子媞 75萬元 9950元 11 吳詩敏 80萬元 1萬0600元 12 潘恩澤 30萬元 4100元 13 蘇敬涵 130萬元 1萬6710元 14 呂浚銨 225萬元 2萬7825元 15 藍澤豪 135萬元 1萬7295元 16 蕭妍琳 120萬元 1萬5540元 17 黃冠傑 136萬元 1萬7412元 18 傅詔民 70萬元 9300元 19 李彥辰 362萬元 4萬3854元 20 簡煜哲 110萬元 1萬4370元 21 謝承宏 80萬元 1萬0600元 22 劉曙豪 190萬元 2萬3730元 23 卓敬民 83萬元 1萬0990元 24 林澄育 165萬4710元 2萬0922元 25 吳品烽 50萬元 6700元 26 劉昆育 142萬元 1萬8114元 27 江英吉 180萬元 2萬2560元 28 羅姿婷 50萬元 6700元 29 陳嘉齊 100萬元 1萬3200元 30 黃鈺菊 100萬元 1萬3200元 31 陳文翔 50萬元 6700元 32 黃晨熙 63萬元 8000元 33 吳侑頤 70萬元 9300元 34 廖子辰 50萬元 6700元 35 江彣浩 47萬元 6310元 36 汪浚騰 45萬元 6050元 37 陳秋錦 55萬元 7350元 38 陳俊嘉 108萬元 1萬4136元 39 鍾宜呈 78萬元 1萬0340元 40 賴宏敏 70萬元 9300元 41 李昆融 120萬元 1萬5540元 42 吳潔兪 30萬元 4100元 43 林鈺瑄 145萬元 1萬8465元 44 張中澤 265萬元 3萬2505元 45 林柱亨 320萬元 3萬8940元 46 劉庭瑜 215萬元 2萬6655元 47 王宏升 125萬元 1萬6125元 48 張育慈 165萬元 2萬0805元 49 張璿平 80萬元 1萬0600元 50 廖明裕 140萬元 1萬7880元 51 簡慧婷 140萬元 1萬7880元 52 張彥翔 35萬元 4750元 53 藍煜勝 105萬元 1萬3785元 54 黃筱軒 170萬元 2萬1390元 55 陳信瑋 100萬元 1萬3200元 56 楊文龍 100萬元 1萬3200元 57 曾炫嘉 100萬元 1萬3200元 58 蘇鴻昌 65萬元 8650元 59 張群毓 40萬元 5400元 60 雷奇璋 35萬元 4750元 61 黃筱雲 85萬元 1萬1250元 62 何政道 300萬元 3萬6600元 63 黃浩銘 95萬元 1萬2550元 64 曾建復 20萬元 2800元 65 詹智超 150萬元 1萬9050元 66 林采萱 48萬元 6440元 67 盧昶昇 263萬元 3萬2271元 68 陳彥竹 130萬元 1萬6710元 69 鄭貽舜 35萬元 4750元 70 李政達 222萬3000元 2萬7591元 71 林楒宸 30萬 4100元 72 陳建宇 60萬元 8000元 73 林晏如 136萬元 1萬7412元 74 黃尚得 100萬元 1萬3200元 若共同繳納裁判費 8535萬8510元 78萬1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