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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48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485號聲 請 人 聯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舜美代 理 人 黃啟瑞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沂倢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89404 7 1 72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612291 2 1 429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