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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5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516號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訴訟代理人 陳子晴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五九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五九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16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新臺幣) 付 款 地 尚宇彩色鋼版股份有限公司 劉聰裕 林美雲 85年4月10日 未載 貳佰萬元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裁判日期:2025-10-23